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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M/2024-0210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9-18 发布日期: 2024-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标  题: 2024年8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三)
发文字号: 有效性:

2024年8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三)

发布时间:2024-09-18 15:05:16 点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

济环高新罚〔20248

 

当事人名称: 济宁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MA3ER2DX0F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高端制造产业园东北一号厂房  

20245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抛丸工序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并证明你公司承认勘验笔录中的现场情况属实;

2.2024年5月29日、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张克颂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4年5月29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年加工500台焊接设备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由张克颂提供;

4.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5.2024年5月29日,调取你公司抛丸产品外包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由张克颂提供,证明你公司抛丸工序未投入使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应报批环评类别;

7.2018年8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证明“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726,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高新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24731日,你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2023年底,企业从济宁高新区安全装备产业园D区(原第十一工业园)搬迁到高新区高端制造产业园(第八工业园)。未确定搬迁地点前,无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搬迁后,企业购置了抛丸机(采购价12万元,未使用)。2024131日,企业开始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手续等工作。受厂房土地性质问题影响,2024313日所属街道办事处才出具相关证明。

3.在办理过程中,高新区项目立项需投资额达到500万。2024415日,企业提出变更立项投资额申请,重新走审批流程。4.企业积极投入资金用于环保设备的购买建设,一直在积极进行审批流程办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时间延迟。5.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各种记录保持优良。              

我局案件承办人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意见,理由如下:1.未确定搬迁地点不能成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合法理由,企业应在搬迁前就对相关审批手续有所规划和准备。2.企业在搬迁后积极开展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手续等工作,且受到厂房土地性质问题影响导致延迟,这部分情况属实,应予以考虑;但购置抛丸机未使用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充分理由。3.高新区项目立项的投资额要求及重新走审批流程是企业自身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不能以此作为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正当理由。4.企业积极投入资金用于环保设备的购买建设和积极办理审批流程的态度值得肯定,应在处罚时予以适当考虑;但积极办理不能完全抵消其未及时完成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5.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记录优良,说明企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良好基础,可在处罚时适当考虑;但这不能完全免除其应承担的违法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情节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处罚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裁量等级2,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1,报告表;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3,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3,6个月以上不满1年;修正因素:1.补救措施:裁量等级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0,依法配合调查;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0,小微企业;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1次;5.改正态度:裁量等级-2,立即改正)

经我局集体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二十位缴款码(我局财务科地址: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409室),可采取多种缴款方式(如微信、支付宝、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任一银行网点、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话:0537-3236304

   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T3楼413室

邮政编码:2720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