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M/2025-00010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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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2025年1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一)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济 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高新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源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连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32413704
地址:济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12号
2024年11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你公司工人将用于清理撒漏在地面上胶黏剂的废水倾倒至你公司南车间外西北角处雨水观察井中,后进入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第十四批),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并证明你公司承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的问题情况属实;
3.2024年11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委托人经你公司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4.2024年11月9日,调阅了你公司生产项目环评审批文件,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无生产废水;
5.2024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人顾凌云调查询问,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6.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高新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2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内容: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情节内容:对单位;处罚裁量因素:1.废弃物类型★: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水;2.废弃物数量:裁量等级3,1吨以上不足2吨;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不满3个月;修正因素:1.补救措施:裁量等级-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0,依法配合调查;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微企业;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1次;5.改正态度:裁量等级-1,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二十位缴款码(我局财务科地址: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409室),可采取多种缴款方式(如微信、支付宝、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任一银行网点、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 系 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电 话:0537-3236304
地 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T3楼413室
邮政编码:2720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