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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M/2025-0054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3-28 发布日期: 2025-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标  题: 2025年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一)
发文字号: 有效性:

2025年3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一)

发布时间:2025-03-28 09:20:28 点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

济环高新罚〔20253

 

当事人名称:济宁安山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俊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11MA3TNQK45U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西楼驻地向西一公里3号院

2024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两名工人在厂房东侧门外进行油性漆补漆作业,于厂房内、喷漆房外进行打腻子作业,油性漆补漆作业、打腻子作业均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牛忠诚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承认勘验笔录中的问题情况属实;

2.2024年12月1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牛忠诚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4年12月9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受委托人牛忠诚提供;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委托人经企业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4.2024年12月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5.2024年12月10日,调取你公司矿用防爆壳体制造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环评要求;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

7.调取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0次(不含本次);

8.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1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高新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1月20日,你公司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是偶然性的,初次且非故意为之,未造成严重后果。2.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企业已立即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3.企业违规作业未对外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企业愿意配合进行生态损害赔偿。4.企业发展举步维艰,订单减少,押款回款差,企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处罚过重会影响企业发展存续。

案件承办人对意见进行了复核,部分采纳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企业违法行为具有偶然性、初次,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减轻处罚考量因素。2.企业对自身违法行为有了正确认识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继续扩大。3.企业违法行为对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企业经营困难不能作为免除处罚理由,为企业发展存续,可考虑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处罚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裁量等级5,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3.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不选取,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批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修正因素:1.补救措施:裁量等级0,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0,依法配合调查;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1次;5.改正态度:裁量等级-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公司减轻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二十位缴款码(我局财务科地址: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409室),可采取多种缴款方式(如微信、支付宝、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任一银行网点、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话:0537-3236304

   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T3楼413室

邮政编码:2720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