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jnsgxjscykfq/2026-03298 | 发布机构: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暂无 |
| 标 题: | 济高新管办字〔2026〕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区管国有企业:
《济宁高新区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预〔2023〕50号)、《济宁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财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财政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同时适用于对区管国有企业利用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和评价的监督。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研判资金需求方案的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第五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
(二)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时需限时提供项目总体情况,包括项目申报背景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已开展过成本效益分析的项目相关成本效益分析表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报评审时应一次性提供《济宁高新区项目开工审批单(财政)》;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国有公司在申报评审时需限时提供项目总体情况,包括项目申报背景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相关成本效益分析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报评审时应一次性提供《济宁高新区项目开工审批单(国企)》;国有企业提供年度投资计划或与项目决策有关的会议纪要;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国有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国有公司要在项目编制预算后、招标之前报送评审,PPP、EPC项目应在项目中标后、施工前报审。
(五)评审结论出具后应及时反馈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
(六)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做好项目方案完善、招投标、预算申请调整等工作。
(七)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设计管理责任,组织或督促相关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及可行性研究批复要求开展设计工作。对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合规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设计深度满足预算编制和评审需要。评审期间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涉及增加投资、改变功能、降低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论证、职能部门审核等程序后重新报审,并对变更原因、依据及投资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可以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评审职能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预算评审任务,或委托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预算评审。
第七条 评审中心应提升预算评审能力,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出具所承担预算评审任务的评审报告,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开展预算评审项目受理、评审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对投资项目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在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500万元以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1亿元(含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评审人员与建设方人员确认后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时间。
(三)健全预算评审质量控制机制,严格评审程序,防控评审风险。受托中介机构要求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中介机构评审质量实行分级惩戒:
1. 一般差错:评审报告出现错项、漏项,涉及金额误差在3%至5%的,予以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2. 较大差错:评审报告出现错项、漏项,涉及金额误差超过5%至10%(含)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委托评审资格6个月;
3. 严重差错:评审报告出现错项、漏项,涉及金额误差超过10%至20%(含)的,取消委托评审资格1年,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4. 重大差错:评审报告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重大遗漏,或涉及金额误差超过20%的,取消委托评审资格3年,列入黑名单,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5. 累计惩戒:中介机构在2年内累计发生3次较大差错或2次严重差错的,按重大差错处理,取消委托评审资格3年;发生3次以上严重差错的,永久取消委托评审资格,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建立预算评审档案,评审机构做好评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区级部门预算建设工程开展评审。财政资金送审限额标准为:工程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国有企业资金送审限额标准为:工程建设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具体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二)区财政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三)区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四)区财政性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含国债资金和各类上级补助资金及其它来源的资金)。
(五)区国有公司各类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九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等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经财政部门认定确需评审的除外)。
(七)已建设完成项目。
(八)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评审依据、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预算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三)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四)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造价信息、同类项目造价及咨询专家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六)项目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设计的合理性。
(二)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三)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四)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重点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计费依据、材料价格的选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等现象;审查清单列项是否存在重复、漏项或项目随意合并等现象。
(五)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六)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的增减、概算总投资范围内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间的投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主要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查询价格是否合理。
(八)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评审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做好该工程的招投标事宜;PPP、EPC等特殊类项目因施工周期长,评审以报审时间的市场材料价格作为询价工作的依据,评审结果供后续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九)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围绕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市场询价、专家咨询论证、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全面准确,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原则上于项目拟开标日前不少于30天提报有关资料。因项目提报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造成的延误,由项目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预算评审等工作。财政事前绩效评估、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等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可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将《济宁高新区项目开工审批单(财政)》或《济宁高新区项目开工审批单(国企)》、预算、图纸等资料报送至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项目资料不能满足评审条件的,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退回评审。
(二)调查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查阅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单位所提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若具备,于1个工作日内转送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若遇新型建材、特殊设备或新型技术时,可会同区纪工委(监察室)、区审计局、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先行考察后再予以评审。
(三)评审人员审核资料、察看现场后,由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评审单位等填写《评审项目勘查现场确认表》。
(四)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
(五)根据工程图纸、相关法律规定,参考现场实际情况,评审人员与预算编制单位人员核对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六)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出具评审结论。
(七)出具征求意见单,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八)根据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单。
(九)整理评审工作相关资料,并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登记、立卷、归档备查。对评审数据等有关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项目评审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受 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 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经财政部门认定确需评审的涉 密项目,财政部门应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须具备国家及省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区级财政评审机构,承担区财政金融局下达的评审任务,接受区财政金融局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根据项目情况和评审需求,可采取委托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控制价。凡未经评审的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招投标程序,财政及投融资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EPC、PPP等特殊类项目因施工周期长、招标时无项目预算、完整图纸,评审以中标后报审的项目预算、施工图及当期市场材料价格为依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预算核定价,为后续相关工作提供参考。预算评审结论原则上有效期1年(经财政部门认定需要延期的除外)。
第六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预算评审任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并按规定做好中介机构签约、付费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应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工作指导,督促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独立开展预算评审,及时沟通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以及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开展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绩效评价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承担预算评审任务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与被评审单位串通,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
(三)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
(四)利用评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被评审单位财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
(五)与被评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益关联关系而未主动回避。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暂停委托评审资格6个月至2年。
(三)取消委托评审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接本区财政评审业务。
(四)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偿,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业惩戒。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建立适用于预算评审工作的专家库,明确专家遴选、使用、考评、退出等机制。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按规 定做好专家选聘、考核评测、付费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应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督促受托专家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关联关系,或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参与同一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不得违规指定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及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评审专家、项目申报单位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宁高新区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高新财金〔2024〕28号)废止。

济高新管办字〔2026〕2号 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济高新管办字〔2026〕2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