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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1-02096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济高新管办发
成文日期: 2021-08-07 失效日期: 2022-08-07
有效性: 失效

【已失效】济高新管办发〔2021〕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7 15:06:57 点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我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局作为孵化载体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政策制定;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孵化载体的服务主体,负责项目准入、项目清退、企业服务、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政策宣传等工作;创新谷发展集团和其他孵化载体作为实际运营主体,负责孵化载体基础设施建设,物业、水电等配套服务的完善、项目引进和孵化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根据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不同孵化形态,分别设定入驻条件。

第四条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服务对象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等的创客群体。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与本众创空间所在地一致,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 其他入驻条件由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入驻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入驻企业符合济宁高新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和研发及办公场所应在孵化园区内(新注册及迁入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址变更)。

3.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4. 入驻企业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技术含量高,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化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较强的驾驭能力。

5. 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4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6. 从众创空间毕业的企业(团队)可优先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入驻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孵化器毕业或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2. 申请企业的核心研发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国家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3. 在济宁高新区未受让土地。

4. 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或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5. 场地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超过500万元,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5%以上。

6. 企业在加速器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7. 企业申请入驻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七条  拟入驻孵化载体的企业提出入驻意向,并填写《济宁高新区孵化载体入驻申请表》(附件),由项目导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先行初检审验企业相关证件、资料,确认企业符合入驻条件,并向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报初审意见。

第八条  由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项目综合评审,确定入驻审批意见。

第九条  按照入驻审批意见,企业与孵化载体运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孵化协议书》等合同文书,采用“一年一审一签”的方式签订。

第十条  入驻企业缴纳租金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核查水、电、暖、房屋门窗等设备设施完好情况,提供装修效果图缴纳装修押金后即可装修入驻。

第十一条  孵化载体作为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载体,不承担与入驻企业法律上连带责任,企业未批准入驻孵化或因故被解除孵化关系,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孵化载体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企业毕业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则达到毕业标准,认定为毕业企业:

1. 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等超过1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驻企业要求达到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三条  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4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孵化期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前提前迁出的企业,经园区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授予毕业证书,未达毕业标准予以提前迁出。

第十五条  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园区有权终止孵化协议,采取强制措施清退:

1. 持续一个月无实质性运作,场地闲置,人员团队不到位,研发项目不落实或终止实施,经督促项目仍未实际运作;

2. 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等应缴费用,经催收仍未缴纳;

3.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

4. 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所用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5.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不服从园区的正常管理工作;

6.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转租、转借他人;

7. 孵化期内,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为不合格(C类)企业。

第十六条  毕业、迁出流程

1. 企业毕业或迁出,应至少提前30天向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载体对企业毕业申请进行核实,确定企业离园时间。

3. 企业填报《毕业迁出确认表》并缴清相关费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迁出其房屋装修和改善增设他物,必须保持其完整性,园区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建立毕业企业跟踪制度,跟踪毕业企业经营情况,同时孵化毕业企业可继续享受孵化服务资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相关机构推荐的项目,以及特别优秀的项目入驻高新区创业载体进行孵化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7日起实施,暂行1年。


附件: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申请表.docx


济高新管办发〔2021〕5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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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济高新管办发〔2021〕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济高新管办发〔2021〕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领导干部解读】区科技创新局局长罗会涛解读《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

【音频解读】济高新管办发〔2021〕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企业入驻孵化载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