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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1-02767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济高新管发
成文日期: 2021-09-26 失效日期: 2024-10-25
有效性: 有效

济高新管发〔2021〕7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17:34:53 点击次数:

GXDR-2021-0010004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骨干力量,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及带农增收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整区推进力度

(一)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高素质乡村人才。力争到2024年底,全区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0个、家庭农场示范场1家。对主导产业突出、规模效益显著、产业链条健全、综合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给予财政支持。〔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二)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推进试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抓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推进试点、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推进试点、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指导各街道总结试点经验,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对于成功创建市级以上试点任务的,在财政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三)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制度。按照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办法,将区级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录入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监测和规范提升,耐心引导空壳社自觉注销,强化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扶持一批、注销一批。〔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体系,加大辅导员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派、培训,力争实现对区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示范主体“一对一”辅导,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科技创新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分头落实〕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一)提升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按照市级要求,积极开展“百千万”农业基地培育相关工作。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产地环境、品种种质、产品加工、包装标识等关键环节标准的制订修订,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修订。〔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财政金融局,各街道等分头落实〕

(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化水平。树立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登记。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信息化应用技能,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建设。支持入围“济宁礼飨”品牌产品目录、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目录等农产品品牌开展品牌建设。〔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经济发展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产品进出口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外向型经营主体转型,开展国际化经营,扩大农产品进出口。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型外贸企业合作,促进出口农产品向精深加工转变,提高出口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农产品出口国际竞争力。〔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合作。扶持对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围绕区域内特色优势产业,组建合作社联合社,重点扶持1-2家合作社联合社,打造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品牌。支持建立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试点。〔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五)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每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活动,推荐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推荐2家带农增收能力强的优秀主体参与全市通报表扬。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中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部分的要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三、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一)实施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百千工程。筛选不少于2家农业产业龙头企业、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6名乡村好青年参与全市“百千工程”支农惠农工作,采取“优先评估、优先授信、优先贷款、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方式,对所有入选“百千工程”的主体开展批量预审;担保机构可对“百千工程"项目弱化反担保条件,与银行机构采取不现场尽调或同步现场尽调、同步审批的模式提高效率;银行机构对“百千工程”主体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服务模式,推动办贷流程“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党政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等〕

(二)推广“按揭农业"模式。推广“企业融资+建设基地+提供技术服务-社区公司和农户按揭经营一企业回购+实现利益再分配”的运作模式,建立工作专班,依托国有运营公司、确定试点产业、成立产业基金,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生体,形成“企业融资、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运营方式,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题,实现金融资本的精准投放、高效利用、良性循环。〔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等,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三)创新惠农信贷产品。积极参与市级定期举办的政金企交流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研发惠农融资新产品,探索按揭农业贷、创业担保贷、财信担保贷等多种信贷服务。开展银行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评价,定期汇总梳理各银行机构涉农贷款投放情况,让金融惠农在短时间内进发出“高新效应”。不断加强对涉农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原则上提供最高300万元的优惠政策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优惠政策贷款,按照银行最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和全额担保费补贴。〔牵头单位:财政金融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

(四)强化政策性担保。完善政策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分险政策红利,在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的前提下,对符合银行放款条件的“小微三农”客户实施无资产抵质押措施,应贷尽贷、应担尽担。加快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等活动,2021年新增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超过2200万元,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双控”范围的政策性业务,进行全额担保费补贴。释放流转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仓储粮食等经济作物、农机设备、农业厂房、果蔬大棚等担保融资途径。〔牵头单位:财政金融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

四、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依托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服务、经营权、股权质押登记备案等服务。积极引导农户自愿开展土地流转,对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且通过平台交易的,可给予受让主体每亩不高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办事处分头落实〕

(二)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用地需求。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的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等〕

(三)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积极组织参加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通过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等职业教育试点、专题培训等方式,用2-3年时间将区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示范主体辅导员和经营管理者轮训一遍。实施青年主体带头人培育计划,择优选派青年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主体带头人,积极参与全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各街道办事处等分头落实〕

(四)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指导服务,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力争到2022年,小麦、玉米、大豆3大主要农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创新拓展保险品种,继续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和大豆收入保险,紧密围绕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风险点,开发与政策性农险互补的商业性农险等,同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构建数字化农险经营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财政金融局等〕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由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负责解释,同等政策只享受一次。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措施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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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济高新管发〔2021〕7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图文解读】济高新管发〔2021〕7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领导干部解读】软环境发展局副局长尹福艳解读《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音频解读】济高新管发〔2021〕7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宁新闻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上)

【济宁新闻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





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