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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1-0276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领导干部解读】高新区软环境发展局副局长尹福艳解读《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9-26 17:42:53 点击次数:

一、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尹福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骨干力量,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和一号文多次提出,要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2021年5月18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2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措施。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推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及带农增收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问:《措施》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尹福艳: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1〕2号)、中央一号文、山东省一号文以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2号)等文件。

三、问:如何加快推进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尹福艳:一是抓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力争3年时间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高素质乡村人才;二是对于成功创建市级以上试点任务的,在财政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制度,按照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办法,将区级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录入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四是不断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体系,加大辅导员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派、培训,力争实现对区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示范主体“一对一”辅导,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四、问: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方面有什么措施?

尹福艳:一是提升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积极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工作;二是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化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登记,树立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支持入围“济宁礼飨”品牌产品目录、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目录等农产品品牌开展品牌建设;三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产品进出口企业的引领作用,开展国际化经营,扩大农产品进出口。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型外贸企业合作,促进出口农产品向精深加工转变,提高出口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农产品出口国际竞争力;四是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合作。扶持对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点扶持1-2家合作社联合社,打造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品牌。五是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每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活动,推荐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问:在金融支农方面有哪些政策?

尹福艳:一是实施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百千工程。筛选不少于2家农业产业龙头企业、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6名乡村好青年参与全市“百千工程”支农惠农工作;二是推广“按揭农业"模式,依托国有运营公司、确定试点产业、成立产业基金,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生体,形成“企业融资、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运营方式,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题;三是创新惠农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原则上提供最高300万元的优惠政策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优惠政策贷款,按照银行最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和全额担保费补贴。四是强化政策性担保。对符合银行放款条件的“小微三农”客户实施无资产抵质押措施,应贷尽贷、应担尽担,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双控”范围的政策性业务,进行全额担保费补贴,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仓储粮食等经济作物、农机设备、农业厂房、果蔬大棚等担保融资途径。

六、问:除了上面政策之外我们还有哪些支持政策?

尹福艳: 一是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依托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高新区服务中心,对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且通过平台交易的,可给予受让主体每亩不高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是不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四是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力争到2022年,小麦、玉米、大豆3大主要农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继续开展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和大豆收入保险。


【文件链接】济高新管发〔2021〕7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字解读】【文字解读】济高新管发〔2021〕7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济高新管发〔2021〕7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领导干部解读】【领导干部解读】城乡统筹发展局局长宋兴华解读《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媒体解读】【济宁新闻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上)

【媒体解读】【济宁新闻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




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