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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0-00580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济高新管发
成文日期: 2020-03-2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失效

【已废止】济高新管发〔2020〕5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14:24:15 点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园区,各区属国有企业:

《济宁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3月26日




济宁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济宁高新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国资监管机构转变监管方式,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放权授权,提高企业决策运营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并审批的事项;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审批的事项;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需以正式书面文件上报。上报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决议);

(二)汇报事项的文字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重大投资项目应在实质性投资(包括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正式招标、实际出资等)前,将项目核准申请、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草签的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等)书面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五)其他有关文件。(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营行为需附评估报告)

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首先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党委会意见建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委成员,应根据党委会的意见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表态并贯彻实施。

第五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并审批的事项:

本条所列事项,应先经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报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企业1亿元以上的重大融资计划;

(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党组负责人,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的任命、变更;

(五)企业的下列投资计划:

1. 投资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的主业投资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

2. 对外投资。

(六)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七)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并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审批的事项:

本条所列事项,经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需提报高新区党工委会议批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二)企业年度用人计划;

(三)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重大融资计划; 

(四)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企业非主营业务范围的项目投资;

(五)企业购买、处置、置换、租赁等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500万元以上的;

(六)捐赠1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七)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本条所列事项,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研究同意后,向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属主业范围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 

(三)企业购买、处置、置换、租赁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融资;

(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工资分配总体情况;

(六)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命、变更;

(七)企业对管委会相关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各类合同,首次支付的; 

(八)捐赠企业1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

(九)企业相关负责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报批和决策程序:

(一)向高新区管委会报批事项的工作程序

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首先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党委会意见建议;再将由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决策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意;由具体事项承办企业将书面材料报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请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经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请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会议批准并予以实施。特别重要的,报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根据会议确定的意见办理,并将汇总后的书面材料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二)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审批事项的工作程序

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首先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党委会意见建议;再将由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会通过的决策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意;由具体事项承办企业材料提报书面材料至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后予以决定。区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会议确定的意见办理或备案。

(三)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事项的工作程序

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首先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党委会意见建议;再将由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决策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意;由具体事项承办企业提报书面材料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汇报后备案。

第十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研究企业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派驻的监事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并向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对未按本办法报告或备案,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区财政局(国资局)通知企业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行为,按照《济宁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区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6日止。



【文字版】济高新管发〔2020〕5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济高新管发〔2020〕5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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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