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25-00651 | 发布机构: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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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专家解读 |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鲁宁解读《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办法(暂行)》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近日,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办法(暂行)》(济高新管发〔2025〕1号)。为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准确把握《办法(暂行)》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邀请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鲁宁主任对《办法(暂行)》进行全面解读。
一、《办法(暂行)》的出台不可或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0年9月,济宁市政府出台《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并于2024年10月23日延长了有效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流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出台《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高新区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高新区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分必要。
二、《办法(暂行)》的体系具体完善。《办法(暂行)》旨在构建一套系统、科学且高效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健全应诉责任体系。规定案件办理"谁主管(作出)、谁应诉"原则,明确区管委会、街道及部门的三级责任主体,通过指定原则和报备机制,防止职责推诿;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并发表实质意见,落实"关键少数"责任。《办法(暂行)》明确出庭行为规范,上诉再审审查流程,确保程序法定化。《办法(暂行)》结案环节要求15日内提交包含败诉原因分析与整改措施的备案报告;通过司法建议函复、定期案例统计和财政专项保障形成长效监督网络。
三、《办法(暂行)》的制定对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规定。《办法(暂行)》提升应诉效率。通过明确区管委会、街道及部门三级责任主体,快速转办应诉文书,杜绝推诿拖延;限定15日内败诉结案报告、3日内备案判决结果,形成高效闭环管理。《办法(暂行)》强化权责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配套庭审礼仪、诉前调解法定化等举措,提高应诉质量,倒逼依法行政。《办法(暂行)》降低行政争议。建立诉前调解强制参与、诉讼中主动纠错及败诉整改机制,推动年均行政争议调解率提升30%;通过典型案例旁听制度,促进源头减诉。
四、《办法(暂行)》与上级文件的异同。《办法(暂行)》与《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一脉相承,主要是对于行政机关参与应诉活动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办法(暂行)》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就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职责进一步进行了规定。明确以市政府为被告涉及区管委会承办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应诉工作以及涉及区管委会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