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19-01143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济高新管发 |
成文日期: | 2019-02-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失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园区: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一步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24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建设
(一)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统一领导。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意见,研究部署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区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处理相关重大问题。
(二)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区公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一是负责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二是负责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四是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切实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管、监管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制度,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行业监管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乡统筹发展局及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各自法定职责,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负责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交易中心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建设,提升交易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体制。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一)严格执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则。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确集中交易与集中监管的项目类别、规模和范围,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纳入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视为未按规定依法招标采购、出让、交易,住建、财政、国土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决策程序。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实行招标采购文件集体会商、专家论证,对技术要求高、特殊复杂的项目实行标前公示,公开征求供应商等相关方意见。招标采购人要科学制定招标采购需求,做好招标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分类制定招标文件范本,严格审查交易项目的合法性。
(三)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其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在评标过程和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评标委员会和公共资源监管部门要利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对预中标候选人进行失信核查,对失信企业给予否决;利用电子化评标系统,核查投标雷同等现象,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对借用资质挂靠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等相关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对记黑名单企业予以信息披露并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前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经财政局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依据。
(六)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完善投标保证金虚拟账户管理,确保投标企业信息保密,防止围标串标。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通过其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足额将履约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退还。
四、改进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和监管方式
(一)加快互联网+招标采购建设。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不断创新招投标方法。开发建设功能完备、技术先进、安全高效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建立网上交易、网上竞价和网上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模式,用科技手段规范招投标工作,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化和电子化。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启用“定点商城”,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通用产品采取网上采购方式。
(二)积极探索小型专业库建设。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施工、咨询、设计、勘察、监理和频繁采购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小型工程施工、服务项目库和通用产品采购定点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管理效果。
(三)加强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扩大中标候选企业公示内容,类似业绩、非涉密证明材料等应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其他规定网站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核查中标候选人投标证件资料、相关业绩、评标加分项等内容的真实性等,严厉打击借用资质、挂靠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和签约制度,督促其严格履行招标合同的承诺。
(四)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和质量检验制度。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质量实行第三方检验制度,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检验检测,严格履行招标采购人主体验收责任,有效提升政府采购履约质量,杜绝虚假采购和以次充好等现象的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制度保障。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管理制度,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一步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可查、可控、可管、可追责的工作责任体系,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分段式操作和监管的业务工作流程,实行管办分离,形成关键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标后监管,落实各方职责。纪检、审计、住建、财政、公安、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依法做好项目标后监管工作。在区公管委的指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后监管办法。多方联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整治和专项检查。要严格规范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行为,督促中标企业规范履约,确保项目质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局应积极探索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的方法和途径,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人员到位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互认共享。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交通、道路、保障性住房、水利工程等重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加强监管,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畅通规范异议(质疑)投诉渠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质疑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招标采购异议(质疑)、投诉受理的机构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质疑)、投诉的权利。招标采购人负责依法处理异议(质疑),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畅通规范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信访、举报渠道,属于法律规定异议(质疑)、投诉内容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应积极引导依法采取异议(质疑)、投诉方式进行;对其规定内容以外的,在明确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并提供明确依据的,应由信访及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受理。
(四)严肃公共资源交易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要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执纪问责。区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惩处的高压态势,共同致力于维护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好、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2月11日